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山东省、淄博市有关规定以及《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文化阵地管理,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弘扬主旋律,发挥正能量,促进校园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阵地包含校园内宣传橱窗、墙体、宣传栏、张贴物、条幅悬挂物等。
第三条 文化阵地管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宣传统战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团委、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各院系等相关部门配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开展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宣传橱窗、墙体、宣传栏、海报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橱窗、墙体、宣传栏、海报,是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的相对固定的宣传橱窗、墙体、宣传栏、海报,不包括各部门单位在办公场所内所设置的、专供本部门单位使用的橱窗、墙体、宣传栏、海报。
第五条 宣传橱窗、墙体、宣传栏、海报的选址、设计、安装由宣传统战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公共场所现有的学校宣传统战处、团委、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各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宣传橱窗和宣传栏所宣传的内容均由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把关,报宣传统战处备案。做到定期更新,原则上每月更新一次。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随时更换。
第七条 其他部门单位和班级、社团组织如使用宣传橱窗和宣传栏、张贴海报,可向上述部门申请,履行报批手续,并由宣传统战处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 宣传内容均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把关,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在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右下角印制使用部门的落款,比如宣传统战处(宣)。
第九条 校园张贴物的内容须真实合法,健康向上,用字规范,张贴物应按规定张贴在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内,并粘贴相关职能部门盖章的审批表。未经许可,各部门单位不准在校园内或建筑物墙体随意张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橱窗、墙体、宣传栏、海报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一经发现,将追查张贴者的责任。
第十条 宣传橱窗、宣传栏如出现破损、掉落等情况所属管理部门应及时联系宣传统战处维修(联系电话:3821028)。
第三章 条幅等悬挂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悬挂物,是以悬挂、张贴、安放等方式设置在校园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条幅、气球、海报、广告、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第十二条 根据悬挂物内容的不同,可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审批或制作悬挂。与政治性会议、活动和重要节日有关的悬挂物由宣传统战处负责,与安全稳定有关的悬挂物由保卫处负责,与国内学术会议和活动有关的悬挂物由科研处负责审批,与国际学术会议和留学生活动有关的悬挂物由科研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批,与教工活动有关的悬挂物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审批,与学生社团组织有关的悬挂物由校团委、学生处负责审批。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后均应向宣传统战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班级、学生社团和教工组织等如需设置悬挂物,须提前3天向相关部门报批。
第十四条 未经宣传统战处许可,不得在其他墙体(建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设置悬挂物,不得占用绿地、利用树木设置悬挂物。
第十五条 宣传标语不得涉及展销、促销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也不得以商家赞助等名义设置宣传标语。
第十六条 宣传标语的文字应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字体颜色一律以学校UIS形象识别系统为准,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宣传标语和海报等须有使用部门落款(经宣传统战处许可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宣传标语悬挂期间,悬挂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宣传标语应在活动举办地点悬挂,不得擅自扩大悬挂范围,对不符合悬挂地点、标语如出现破损或不安全情况,没有使用单位落款的宣传标语,悬挂单位应及时更换、维修或拆除。
第十八条 宣传条幅一般在活动开展前1-2天安装,在活动结束后1天由使用部门负责拆除。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悬挂物,宣传统战处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限期不拆除悬挂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宣传统战处。
附件:
1、淄博师专宣传橱窗、宣传栏、墙体使用审批表
2、淄博师专悬挂物(条幅、海报)申请表
宣传统战处
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