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着力打造“主旋律、正能量、快节奏”的新媒体工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新媒体是指校内各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教学单位、学生组织、教职工及学生个人等开办的数字出版物、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社交网络、桌面视窗、触摸媒体、手机网络、移动客户端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腾讯QQ、微博、微信、头条号、大鱼号、百家号、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建设的新载体、新途径、新阵地,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学校科学发展与师生健康成长,为创建全国知名师范院校助力发声。
第四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充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做好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新媒体工作合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统战处归口管理。宣传统战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新媒体发展规划、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层面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全面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各部门、单位新媒体运营状况。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开设校园新媒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行业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各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新媒体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工作队伍,规范工作流程,并对所有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性负责,确保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单位新媒体须配合做好学校官方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及学生个人通过腾讯QQ、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应坚持行业自律和道德自律,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并对所发布的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个人所在部门、单位对个人在新媒体发布信息负有引导和监管责任。
第八条 宣传统战处成立学校新媒体中心,指导各类校园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融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动、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机制,促进校园媒体资源整合和服务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校园新媒体管理员和评论员的业务培训机制,提高新媒体工作水平。
第三章 建设审批
第九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义开通运营各类新媒体。
第十条 各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教学单位及学生组织等申请开通校园新媒体时,应严格履行以下流程:
1.注册前详细填写《淄博师专新媒体开通审批表》(附件1)。
2.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申请开通校园新媒体,须先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各教学单位申请开通校园新媒体,须先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审批同意;学生社团申请开通校园新媒体,须先经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
3.将审批后的《淄博师专校园新媒体开通审批表》及时提交学校宣传统战处进行申请。
4.宣传统战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对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校园新媒体注册应使用真实组织信息,注册名称原则上是组织机构全称或简称,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标、校名等须严格按照《淄博师专UIS整体形象识别系统》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新媒体账号,于本办法公布后一周内提交《淄博师专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各类校园新媒体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宣传统战处提交《淄博师专校园新媒体年审表》(附件3)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行。
第四章 内容发布
第十四条 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应致力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讲好淄师故事,引领正确舆论导向,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宣传举措、答疑解惑,确保学校主流声音占据校园新媒体阵地。
第十五条 学校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层面的改革发展重大举措、工作部署、工作动态、重要通知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也可转发国家级、省级等媒体正面信息,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现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其他部门、单位、各类组织新媒体主要发布各部门、单位、组织层面的工作最新动态、主要举措、发展成就、重要通知等,也可转发校级及其他媒体正面信息,传播资讯,服务师生,宣传理念,展现形象。未经许可,严禁发布以经营性(广告)为目的得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新媒体发布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
2.违反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
3.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4.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违背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传播负面、虚假信息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新闻通稿制度,涉及学校重大政策、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等内容,由宣传统战处拟定通稿,各类新媒体须按照学校通稿统一发布。未经允许,各类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任何相关信息内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新媒体工作要以“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主办单位按照“监管有力、反应迅速”的原则,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条 校园新媒体在运行过程中,主办单位发现负面信息,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及时删除或修改相关信息,并向单位负责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宣传统战处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机构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对主办单位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开通运营新媒体的部门、单位及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