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学校网站是对外宣传介绍我校基本情况,对内为各位教师和学生提供信息服务而建立的信息网络平台,是学校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对外交流的窗口,为了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依照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网站的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由宣传统战处负责,宣传统战处指定专人作为网站管理员;
第二条 我校所有网上新闻的发布必须经过宣传统战处审查批准,并由网站管理员统一进行发布,否则不予上网;
第三条 我校网站网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告的发布;
第四条 网站管理员的职责是:
1、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做好网络配置和设置纪录,妥善保管,防止泄密;
3、为各部门管理员分配权限;
4、根据需要对网站栏目结构设置进行调整;
5、学校新闻的发布;
6、协助各部门进行公告的发布和处理。
各部门管理员的职责是:
1、定期对本部门的网页进行检查,保证网页的正常运行;
2、及时将本部门的新闻提交给宣传统战处进行统一审核发布;
3、协助网站管理员对网站进行相关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 可以上网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1、我校的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
2、我校领导以及我校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决定等政务公开内容;
3、上级领导来我校视察、指示等重要信息;
4、我校领导接见客人来访、参观的信息;
5、面向全校或者全社会的通知、公告;
6、学校的重要通知和新闻等;
7、我校举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全校范围的学术活动、学术交流等;
8、我校或个人受到上级奖励的情况;
9、本部门的新闻、通知和公告。
第六条 不得在网页上或利用网络的服务功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1、保密条款:涉及到我校机密或者教工、学生隐私的内部信息,请不要公开发布,或者设置访问权限为院内访问。
2、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4、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有损学校形象或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对“先发后审”的交互式网站,要求实行注册实名制;对“先审后发”的交互式网站,提倡实行注册实名制。对交互式网站负责人和版主实行二级责任管理,防止发布虚假信息,或对特定当事人及机构侮辱谩骂,侵犯隐私。
第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我校将直接追究直接负责人和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