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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刊物管理办法
2013-09-12 09:52     (点击: )

为规范学校内部刊物的出版行为,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内部刊物的管理部门是学校宣传统战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刊物包括:我校学生以院、系、年级、班或以共青团、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报刊;学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等编辑印刷的内部交流性报刊。不包括经国家批准出版的期刊、报纸和图书,也不包括校、院机关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以及校内的启事、广告、通知。

第三条 内部刊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每期印刷品必须标明“连续期数编号”、“主编”、“主办单位”;每版必须标明“责任编辑”。

第四条 出版内部刊物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五条 内部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危害学校利益、有损学校荣誉的;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出版内部刊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审批手续:

1.学生以院、系、年级、班级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要经所在院(系)所属的党总支审核同意;团组织、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要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附属单位要经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各审核部门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负有直接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2.经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校团审核委同意后,报学校宣传统战处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宣传统战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版印刷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内部刊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向宣传统战处报送样本,以存档备查。

3.登记在册的内部刊物名称、主办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宣传统战处重新登记备案。停止印刷发行须在宣传统战处办理停刊手续。

4.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各单位已出版印刷的内部刊物,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内部刊物应严格限定在本校、本院、本单位内部发行交流,不得在校内外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校团委应建立报刊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出版。

第九条 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宣传统战处。

                                      宣传统战处

                                      2011-4-21

附件【内部刊物审批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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