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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闻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廖老师   时间:2019-12-3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新闻宣传舆论氛围。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和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新闻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统战处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任务。结合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阶段性计划。

(四)组织、管理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沟通和媒体解释工作。

(五)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宣传统战处在学校党委和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策划、人才培养、舆论引导等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单位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九条 为及时汇集校内的新闻信息,学校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各单位确定一名正式职工为新闻宣传通讯员,由宣传统战处统一聘任。

通讯员队伍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讯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单位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媒体选用。

(二)及时、定期向宣传统战处传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

(三)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四)完成宣传统战处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学校新闻宣传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精神等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国家、省(部)、市领导参加我校重要会议、活动,检查指导工作,以及有关领导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相关单位领导来校考察交流活动报道。

(三)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以及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

(四)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学校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报道。

(七)其他有利于展示学校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四章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宣传统战处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

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介绍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同时可请学校相关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校颁布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学校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制度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3.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4.最新重大教学科研成果。

5.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宣传统战处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提供,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3.新闻记者由宣传统战处根据新闻宣传领导小组确定的媒体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宣传统战处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三)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为保证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宣传工作,特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由牵头部门及各二级单位,需要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3天填写《新闻报道信息报送单》,由本单位通讯员报送宣传统战处,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举办单位可以提前一周与宣传统战处取得联系,共同协商活动方案,也可由宣传统战处邀请媒体,共同修正活动方案,以便更好地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在异地开展活动需要邀请媒体的,由活动主(承)办方邀请,向宣传统战处备案。

(二)各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宣传统战处通报。

(三)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宣传统战处。

第十四条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各单位通讯员上报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本单位宣传工作责任领导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由宣传统战处根据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采访报道。

(四)凡对外宣传稿件,投稿前应报宣传统战处审核。

(五)学校所属报纸、广播、网络、各团体(协会、社团)所办刊物刊登学校有关文件或者学校领导讲话,需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学校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宣传统战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校园新闻网、校报、外宣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直至死亡,或是公共财产受到损失以及学校声誉受到损害的事件。结合学校实际,突发事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灾害性事件,指火灾、爆炸、中毒、传染病(各类疫病)、地震、汛情、危险物品扩散(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第二类为政治性事件,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及邪教分子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手段对高校的渗透,实施分裂和策反的行为活动,滋扰(集体性围攻领导、上访、请愿、罢课、集会、上街游行示威)活动等;第三类为重大刑事案件。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在1小时之内向宣传统战处通报信息,并提供书面材料,在突发事件期间,应及时向宣传统战处通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条 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工作由宣传统战处统一归口管理,由宣传统战处请示学校主管领导后,确定统一报道口径,并负责向师生及社会媒体做好解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对突发事件不得擅自发布消息。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应先到学校宣传统战处联系登记,由宣传统战处负责安排接待。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宣传统战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三条 新闻记者采访校内有关单位,由宣传统战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相关单位对获准采访的媒体要积极配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宣传统战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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